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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内容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的,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2个季度出现一般的,情况出现后不再发放员工绩效工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对员工予以降薪、降级处理,个人年度绩效结果为待改进的,对员工予以调岗、解聘处理。
2020年5月2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王某女士:鉴于您2019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及2020年1季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解聘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9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你认为,本案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吗?
a:属于
b: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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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17:26 9楼
2023-03-13 16:09 8楼
a
2023-03-13 15:20 7楼
a三毛a 2023-03-13 14:58 6楼
根据题目本身,还无法判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本身是否合法,是否通过合法流程有合法的组织架构支撑,能够支撑公司的解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只是公司出的制度,内部签字执行的,那可是视同没有。如果已经具备法律效力,连续绩效不达标到底归属与合同法的哪个法条就有很大的学问。全看公司法务和人力的专业水平,可以操作为合法也可以操作为违法。
2023-03-13 14:55 5楼
2023-03-13 14:48 4楼
属于,这个绩效管理办法的设置好像本来也不太合理,容易变成违法的证据
2023-03-13 14:33 3楼
a违法解除
2023-03-13 14:27 2楼
a:属于
我是流木 2023-03-13 14:12 1楼
属于,员工出现不胜任,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给予其改正机会,之后还是不胜任才能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