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于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1、政府“调休”
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家都会发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的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g國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的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2、企业“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补休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