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实践案例
陆某系某贸易公司员工,2016年11月15日下午,陆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等复合伤,陆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12月8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陆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6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陆某为九级伤残。
陆某因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陆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227.12元、陆某的误工期为180日。
陆某起诉称: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261元。
02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因此,陆某的停工留薪期最后期限为2017年6月4日,自受伤日2016年11月15日起算,为6个月20天,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621.7元。
公司上诉称:
改判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621.7元:一审判决对陆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予以支持,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陆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主动为其申报了工伤待遇。陆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中主张的误工损失具有同一性,该损失已在生效判决中予以认定,本案中重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发生的费用,其与陆某因侵权而取得的交通事故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虽然陆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过误工费赔偿,但本案中陆某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工伤赔偿,故公司仍应当支付。
公司申请再审:
陆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主动为其申报了工伤待遇。陆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中主张的误工损失具有同一性,该损失已在生效判决中予以认定,本案中重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高院再审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故即使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第三人赔付的误工费,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产生;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范畴,基于侵权关系赔付,两者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
本案中,虽然陆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误工费赔偿,但仍可主张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陆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
案号:(2021)苏民申556号
2楼
这公司不是自己给自己挖坑吗?都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却积极“主动为其申报了工伤待遇”?这操作确实迷。根源公司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由工伤保险支付,是这个意思吗?或者公司应该把稳点,买个雇主责任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1楼 prain
如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正常支付,那么员工凭什么向第三方要求误工费呢?既然正常支付工资了,哪来误工费一说?
@prain:对啊,这不扯的吗?这样判那不是助长恶意索赔?
@prain: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员工才要求公司赔钱?
chary-
@prain:所以最高法终判说的很明白误工费属于医疗范畴赔偿,工资正常支付属于劳动范畴,依据虽然都是工伤,但是领域不同,这就和工伤报销报销之后,第三方商业险一样可以再补齐报销一个道理。
@prain:正常员工申请误工费是需要企业开具证明,证明公司医疗期间没有发工资和收入证明才能拿到误工费。估计是公司先配合员工开了证明,员工反过来又评此证明要求公司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