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给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因劳动合同是空白的,等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空白劳动合同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用人单位欺骗劳动者签的,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应当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这个观点并不能成立。
空白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空开,根据不同的劳动者约定不同标准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与其他约定条款。必备条款包含: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其他约定条款包含: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通常包含以上条款,只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将其中的一些需要约定不同标准的条款空开,以方便不同劳动者签订。而这些条款的内容空开未填,只是表明这些条款的内容约定不明,而不能表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成立。
通常空白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这几项。
空白的条款是指相关条款是存在的,只是如何确定约定标准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即便空开未约定,很多内容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来确定。
比如,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是没有期限的,即达到法定终止的条件才能终止,可以认定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定标准来确定。劳动报酬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标准来确定。
至于说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无效,这个理由更不能成立。一般情况下,很难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再则,劳动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既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苏04民终3679号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3日,雷某至某公司从事机加工工作。
雷某请求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
雷某于2020年3月23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过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公司向雷某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双方事先约定的3000元/月。
雷某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并非2020年3月30日签订,系其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21年3月21日补签,其在签字时,该劳动合同只写了约定工资3000元,其他内容均为空白。
对此,雷某对落款时间的形成时间申请鉴定,但司法鉴定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导致落款时间的形成时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雷某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宜认定为2020年3月30日。
此外,即使雷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但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判断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风险,其仍自愿在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并作出了意思表示,视为将自己协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权利交予公司,双方已就成立劳动关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
故雷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