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法院能直接认定是工伤吗?
2.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法院能直接认定相关等级,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3.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还能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1)湘13民终1092号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6日,谢某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贰期煤工尘肺,但谢某未进行复查。
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谢某继续在公司的井运部门工作。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谢某没有在公司上班。
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谢某又回到公司继续工作。
2011年4月,谢某离开公司。
2017年4月10日,谢某因乳酸性酸中毒去世。
2008年7月至2017年4月,公司按月向谢某发放伤残津贴。
公司、谢某及家属均未曾申请过工伤认定,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谢某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
一、没有经过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谢某在公司从事井下采掘作业,工作期间,谢某于2007年12月26日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贰期煤工尘肺,该职业病系工作原因所致,属于工伤范围。
虽然谢某和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谢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谢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谢某作为该煤矿的职工,其在从事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患上尘肺病,确系因工造成的职业病,显然属工伤范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二、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1.是否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公司已经向谢某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谢某在公司处工作时被鉴定为患二期煤工尘肺,但谢某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谢某已经死亡,已经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期煤工尘肺的伤残等级的评定与肺功能损害程度、是否合并××、是否伴有低氧血症等因素有关,可被评定为四级及以上伤残。因公司已按照三级伤残标准即按月工资的80%向谢某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故法院酌情认定按照三级伤残计算谢某的工伤待遇。
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谢某在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故法院以湖南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87元/月计算谢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为1487元/月×20个月=29740元。
2.是否享受工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本案中,谢某在2007年12月26日确诊为职业病,其于2017年4月10日死亡,已明显超过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可认定停工留薪期届满之后死亡。因此,谢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