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岗位人员紧急辞工,公司考虑到该岗位的工作内容与温某的工作经验及所学专业相符,建议温某调岗。后来,基于公司架构调整、温某孕期身体不便等,公司考虑将温某调往较为简单的岗位。
但经多次与温某沟通,温某均拒绝公司的两次工作安排。公司认为温某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约定、对其发出辞退通知。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某药业公司的劳动关系。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其诉求吗?
a:支持;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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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温某于2019年入职某药业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因某岗位人员紧急辞工,公司考虑到该岗位的工作内容与温某的工作经验及所学专业相符,对温某进行调岗。后来,基于公司架构调整及客观需要、温某孕期身体不便等,公司考虑将温某调往其他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岗位。但经多次与温某沟通,温某均拒绝公司的两次工作安排。公司认为温某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约定、入职承诺书的承诺,对其发出辞退通知。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某药业公司的劳动关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药业公司因架构调整及企业经营需要对温某进行岗位调整,温某原工作岗位已涵盖调岗后的工作内容,调岗后不对温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温某在已知悉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下,经公司多次协调沟通,仍拒绝服从岗位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某药业公司将其解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条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在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岗位。女职工不能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