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过一定的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很重要。一般情况下,主是有以下几种情形: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用人单位因产业升级、转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
此处强调的是这种重大变化仅限于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主观的、可控的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比如,组织架构调导致工作岗位消失,如果确实是因为经营环境恶化等非用人单位的主观因素所致,可以认定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是基于用人单位主观意愿,或有目的地针对某个或某部分劳动者采取的优化措施,则不能认定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来源
案号:(2023)沪01民终1981号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1日,庄某进入广汽公司工作,担任服务网络经理一职。
2022年1月25日,广汽公司向庄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自2018年起公司、新冠疫情、芯片短缺等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销量逐年呈现断崖式下跌。……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了全新的组织机构……在新的架构中,公司对你所负责的业务进行了简化和剥离,因此公司与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公司前期与您进行了协商,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您,您的劳动合同从2022年1月25日正式解除,公司将依法对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2年2月28日,庄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仲裁委裁决后,广汽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汽公司与庄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庄某系于2008年入职广汽公司处,并担任服务网络经理。广汽公司自2018年开始连续亏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累计亏损约1,345,066,842.47元。广汽公司为解决经营困难而于2021年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及人员优化,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根据广汽公司2021年8月的组织机构图,广汽公司需对相关机构进行撤销、重组和合并,并对公司人员进行优化,故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确已发生重大变化。
对此,广汽公司已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告知,并向全体员工发送了内部招聘电子邮件,广汽公司处人事亦与庄某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庄某未参加内部招聘,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广汽公司解除与庄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广汽公司与庄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已实际按n 1之标准向庄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现庄某坚持认为广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据此要求广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