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这个没有争议,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按劳务关系处理。分歧较大的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各地的司法口径不一致,观点截然相反的裁判都有。
这个问题,江苏省的司法口径比较好,采取了折中的办法,认定为是特殊的劳动关系,在权利保护上有所区别:对工伤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予以支持;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案号:(2023)苏06民终1868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印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2月15日,印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辅助工。
2021年9月6日,印某在工作过程中右下肢不慎被机器绞伤。
2021年1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印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
2022年6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其致残程度为四级。
印某要求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公司认为
印某到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应形成劳动关系。印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都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并非公司原因,印某无法办理退休及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是印某对其自身权益的忽视,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rmfy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rmfy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本案中,印某于2020年2月进入公司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故印某仍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印某和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止,岗位为辅助工,工作地点为筑城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印某根据公司安排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公司向印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印某和公司之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印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已认定为工伤,故印某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承担。
1楼
达到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只能为员工缴纳类似意外险的雇主责任险,但即使缴纳了雇主责任险,遇到上述的类似问题,不够赔付的也得承担相应责任,那是不是就相当于只要雇佣了这一类的员工,就有相应的风险?如何规避呢?
@美业老常:最好的办法是不用,没有其他规避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