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用工风险
案例盘点
员工签了离职协议领了23万补偿,事后又去投诉公司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补缴赔偿吗?
案例回顾
如果在员工离职时签了离职协议并领了离职补偿,事后员工又去投诉公司补缴社保是否违约?那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吗?
今天和小福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下吧!
2003年12月22日马先生入职北京华山公司,担任国际营销总监,年薪35万元。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马宝国签订《离职协议书》,载明: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
经济赔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于2003年12月入职,至2015年7月15日正式离职,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款项于2015年7月工资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支付。”
协议最后还标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生离职后,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为由,向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2019年3月22日社保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决定对公司有关马宝国2006年4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公司认为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马先生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故应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离职补偿232668元,并承担其公司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即100741元。
公司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离职协议书限制马宝国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依据公司与马宝国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第五条措辞内容可见,232668元系对马宝国连续工龄的补偿,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马宝国交纳社会保险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用人单位主张马先生赔偿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共计100741元,缺乏法律依据。
小福提示
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劳动者若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此类约定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
用人单位应提高争议风险意识,依托专业的人力机构服务商,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规避用人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和企业声誉上造成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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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朝阳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1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