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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王某入职某环卫公司,工作岗位为环卫。《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同意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经营状况或王某的工作能力、业绩等,对王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或不服从工作分配,未按要求完成。入职当日,王某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签字。
2021年3月11日,公司通知上夜班,在微信群中发送名单照片,包含王某。王某未上夜班。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王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公司决定于3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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