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吗?估计这个是一个比较冷门的观点,正常情况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相信大部分hr都是知晓的,但是属于严重违纪吗?
违反竞业限制,属于严重违纪吗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协议签订了,就能万无一失吗?不一定,很多员工也会偷偷摸摸地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去竞业公司上班,或者给竞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吗?估计这个是一个比较冷门的观点,正常情况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相信大部分hr都是知晓的,但是属于严重违纪吗?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2021年,二审法院审理的时间是2023年5月份,案例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做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于2007年6月4日入职甲公司处,担任电气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5年6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每月上旬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整月工资。甲公司已支付李某某2020年度年终奖27,884元。李某某工作总结显示,其工作内容包括机床调试、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的技术支持等。
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1.1乙方(李某某)对甲方(甲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或者相关联的业务、活动。
1.2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其他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5向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5竞业限制的范围:机床及其零配件、刀具、刀头、深孔加工等相关领域的制造、加工、销售以及机床电气设计。”
甲公司处《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视为违反社会道德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对其进行解雇辞退的权利:1)在外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李某某最后工作至2021年11月19日,该日甲公司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公司发现你在职期间于2021年4月23日在外设立上海xx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从事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机床销售、模具制造、专业设计等业务,与本公司的pg电子试玩链接的业务范围重合。你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和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在职员工不得在外任职以及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竞争行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即日起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又查明,xx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工具销售;数控机床销售等。
李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发起人)。是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机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销售等。李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发起人)、监事。
2022年1月6日,李某某以本案讼争事项向上海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裁决,对李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某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甲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甲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李某某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机床及其零配件、刀具、刀头、深孔加工等相关领域的制造、加工、销售以及机床电气设计。
李某某在甲公司处工作期间在外投资设立了xx公司和是某公司,并在是某公司担任监事,该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的竞业限制范围存在重合之处,可见李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甲公司处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员工的一般行为准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甲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9,928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27,884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综合公司整个年度的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确定的一种奖励,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均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本案中,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间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特别约定,故甲公司以李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不同意发放其2021年的年终奖,并无不当。因此,对于李某某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律师费28,600元的请求,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处后,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应遵守被上诉人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上诉人在职期间在外投资设立了xx公司和是某公司,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9日以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为由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原审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以及上诉人在外投资设立的xx公司和是某公司的经营范围,认定该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存在重合之处,并据此认定上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及员工的一般行为准则和被上诉人处的规章制度,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上诉人以xx公司尚未开业,是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是电线、电缆、设备维修与技术pg电子试玩链接的服务支持、电子元器件等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坚持主张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晓,法院和仲裁部门都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是,我们也要提醒各位hr伙伴,不是员工发生了这种行为,就会自动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而是你们公司的《员工手册》里面有关于这种行为的认定吗?有这种违纪行为的条款内容吗?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很难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了!
希望这个案例对各位hr伙伴的工作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灵活掌握其中的核心要素,不能简单地去套用自己所在的企业,毕竟每家公司的制度明细有所差异!仅供参考!
13楼
打卡
12楼
学习了,谢谢
11楼
学习了
10楼 iljmxttb
打卡
9楼
打卡
8楼
这个不算是违反竞业协议吧,就是严重违纪
他乡沈冬青
@静静等待吧:谢谢点评
7楼
可惜了,在那家公司干了那么多年
他乡沈冬青
@文斗士:是的。
6楼
谢谢分享
5楼
学习了
4楼
竞业协议不但针对离职员工,还针对在职员工呀
他乡沈冬青
@oocvbhx:是的
3楼
时间线不是很清晰,李某是不是属于在岗兼职?
他乡沈冬青
@hrhongyang:是的
2楼
打卡
1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