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补签,都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hr工作细节没注意,导致合同签订的时间出现瑕疵,这个就给员工留下了书面证据,员工申请仲裁,就会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可以的。但是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有时效规定的,超过1年时效的部分,并不能得到支持。
合同补签细节未注意,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如果仅仅是回答这个案件的问题的话,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的理由成立嘛?结果直接告诉大家,理由不成立。因为小明的主张是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那2年的双倍工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存在2年的双倍工资的赔偿情形。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最多是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此小明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但是小明2年的主张得不到认可,不代表劳动局就不支持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了,一定是双倍工资差额。
我们根据案例的具体内容做一个简单地分析,这个分析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具体“司法解释”,因为每个地区规定不同,所以,我们就以宏观的意见为指导,简单地和大家做一个描述。
因为案件具体信息不全,我们这里做一个时间假设,这样子大家看起来比较清晰一点,为后续计算双倍工资提供时间便利。假设小明是2019年11月12日入职,由于当年公司管理不规范,直到2021年8月17日才补签劳动合同,且签订日期填写的是2021年8月月17日。
上述签订及入职的日期是随意举例的,本来打卡话题中没有具体日期,为了分析案件便利,才给大家假设一个时间,反正这个时间假设进去,对案情的整体布局没有什么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小明所在企业没有签订合同,应该是从2020年11月12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这家单位却与小明补签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写成了2021年8月17日。那么就可以证明在这个之前,公司没有和小明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单位补签的劳动合同估计是固定期限的,单位已经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固定期限合同了。
小明现在离职了,要求补发2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个主张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前面我们列举的具体时间,小明可以获得的双倍工资时间是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1月11日,这个期间的双倍工资才是可以得到仲裁机构认可的。但是根据我们各个地区的司法解释规定,这个11个月仅仅是理论上的,有的地区规定是根据时效规定来推算的。因此,过了1年仲裁时效的,就可能属于无效主张,因此小明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但是,我们国内有一个地区的hr要注意一下,就是湖北省的规定,湖北省的规定是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以离职时间起计算一年内可以追溯,那么小明的双倍工资差额(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1月11日)是可以获得的。
总而言之,通过本期案例,我们一定要在员工报到入职的一个星期内,或者2个星期内,将劳动合同签掉,不要抱任何幻想,不签合同,对企业来说,就是一个恶意惩罚,签了合同,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什么坏处。
本文仅供参考,大家如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大家留言!谢谢!
1楼 守望的距离fr
时间点解释得很清楚,不愧是我关注的人
@夏天216:不好意思,你的信息较少,鄙人没有明白你的意思!
@守望的距离fr:谢谢点赞!因为案件里面说的是月份,没有具体到哪个日期。所以我将日期简单地补齐,这样子大家看起来,更清晰一些。
@他乡沈冬青:所以老师,如果要跟员工补签,那他补签的合同期限应该写从入职时间到哪天?落款时间又应该是哪天呢
13楼
学习了。
12楼
谢谢老师的举例分享,学习啦
@garfield1407921685:不谢!
11楼
企业签个合同又不难,也没损失,怎么就不签呢。
@在路上的风筝:很多老板受律师指导意见,意思不签合同,可以按照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去处理的。
10楼
谢谢老师的详细解答。
@风铃123:不谢
9楼
简单明了
8楼
打卡
7楼
企业心大,hr心更大,这么大的纰漏都能出来。
6楼
也就是说还要看地方政策才能知道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能否举证成功咯。
@风无邪:是的。说的有道理啊。
我们国内有30几个省区(直辖市),基本上每个地区都不同。
5楼
学习了
4楼
打卡
3楼
老师,单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固定期限合同,这个是不是也应该有赔偿啊?
@面条鱼vs小闹:需要啥赔偿?好像我没听说过,有点孤陋寡闻了?!
2楼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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