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系某公司员工。
张三与李四妻子有婚外情,并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方式骚扰李四,干扰李四正常生活,被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
公司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其行为系私生活问题,并没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对普通工人的道德要求过高,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张三为了迫使李四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李四,干扰了李四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李四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
张三主张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道德要求过高,且《员工奖惩制度》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非社会的苛求,《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故张三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三为了迫使李四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李四,干扰了李四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李四的家庭。
张三的上述行为虽然属于私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虽然《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公司据此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号:(2020)苏02民终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