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何某至某公司处工作。何桂梅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自行参加社会保险,不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承担的社保部分放在工资中一并支付。”公司未为何某办理社会保险。
2017年6月,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9月,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因是否继续用工而区别计算时效。
本案中,因何某未缴纳社会保险,则无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何某2017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固定,故何某应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内主张权利,何某于2022年9月申请仲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一审对何某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因是否继续用工而区别计算时效。
当事人对其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何某不能提交其社会保险可以补缴的证据,其于2017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即已产生,何某应积极行使权利并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内即2018年6月前主张该项权利,现何某于2022年9月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2023)苏06民终2851号
汪律师并不认同该判决的观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够,达不到办理退休的条件,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直至达到缴纳年限,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产生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本案中,2012年7月入职,2017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如果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从2012年7月缴纳至2017年6月,之后因缴纳年限不足,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不存在养老保险损失,劳动者不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的产生。
如果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时效至少应当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养老保险的损失才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因为也可能补缴)。
汪律师理解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应当这样计算,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一年内,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认为无法补缴的,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