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病假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患病不能上班,需要治疗或休息;二是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对于第一个条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病假证明,病假证明的出具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由哪级医疗机构出具。一般情况下,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可以作为请假的依据。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开具虚假的病假证明,会要求某一层级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比如无论疾病的严重程度均要求出具三甲医院的证明。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01
实践案例
(2022)京01民终3437号
高某于2016年4月22日入职某油脂公司,工作岗位为库管。
2021年4月1日,高某因个人原因和直管领导请了4月6日事假一天,4月7日又因为生病请假3天,给领导发了医院的建议休假3天的诊断证明,4月10日、11日为周六日休息在家,但4月12日就收到公司微信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通知内容为:
“高某:
你因不服从公司劳动安排,未经单位批准私自不来单位工作上班,时至今日你已经连续旷工五天,对你的本职工作失职而破坏正常的工作流程,不但造成客户发货的混乱而且还让客户因等候时间过长而不满投诉,因你的突然私自不到岗上班,而且还致使公司内部流程的混乱,对公司多方面造成很坏的影响,经单位领导要求仍然拒绝上班,已构成旷工,现对你做出开除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于今天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021.04.12。”
公司方陈述:2021年4月3日至5日为清明节,4月1日高某发微信请假,称清明期间无法到岗,6号请假一天,其未批准,4月3日至6日高某均未到岗,也未说明情况,4月7日高某微信发了假条,休当天,其未回复也未批准,直至4月12日高某仍未到岗,故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于2021年4月7日向公司人事发微信,内容为:“真不好意思还要麻烦您,我过敏严重了。现在着不了风,一出去浑身难受。我先把医院开的假条发给您,等好了上班后一起给您。”同时发送有医院就诊的票据及诊断证明。
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诊断证明及情况说明称社区医院开具的证明不具有权威性。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员工旷工半日扣除一日固定工资,旷工一日扣除二日固定工资,旷工2日及以上者公司做辞退处理”。
请假流程部分记载:“……员工请假1天,由主管审批;1-3天由系统总监审批;超过3天由总经理审批;请假应于事前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如因意外受伤、生病及丧假等原因无法于事前请假者,应在事发二小时之内向直接主管电话请假,由直接主管代请假,请假人于到岗日补办请假手续……”并提出已对《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进行过组织学习,员工请假还应提交就诊病历、取药记录,要出示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02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高某与领导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确认高某确有通过微信向苏某提出请假的事实。
公司虽提交《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认为高某请假与公司规定的电话请假流程不符,但高某于2021年4月1日通过微信向其领导公司人事提出4月6日请事假一天,又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微信提出休病假,在高某通过微信提出请假之时,公司如认为其请假与流程不符,应及时回复指出相关问题或回复不予准假的意见,但在收到请假信息又无任何回复意见之时,员工认为已默许其休假故未到岗上班并无不当。
其次,高某于2021年4月7日提出休病假之时附有社区医院开具的建议休三天的诊断证明。
公司虽提出休病假需要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社区医院不具有权威性等意见,但在高某请假时已附上诊断证明的照片时,公司并未回复要求其开具三甲医院证明或提交其他就诊材料,且其提交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也未记载其公司主张的请病假要求,同时在国家现阶段鼓励居民社区医院就近就医的大环境下,公司主张社区医院所开具诊断证明不具有权威性法院不予采信,故高某以社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申请休病假三天并无不当。
再次,高某请假时所附医院诊断证明手写有“休叁天”的意见,该手写字体虽有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情形,但公司在未向高某进一步询问核实休假天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旷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有不妥。
综上所述,公司以高某连续旷工五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