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均属于强制义务,员工主张社保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现实中,很多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重大用工风险。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防范该风险?
基本案情
甄某与某水饺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前两份系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服务操作工。甄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甄某在某水饺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2016年12月14日:甄某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处理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终判决向甄某支付损失27882元(4647元/约*6个月,2015年江苏省常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47元)。
案件解析
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裁判的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该规定是江苏省关于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标准,比较合乎情理,在国家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标准前,其他地区可以作为裁判参照依据。
用工策略
社保是劳动关系用工下的法定义务。企业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在本质上是无效的。很多单位与员工约定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在工资中予以体现,该操作目的在于促使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权益。该做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将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后予以发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应当是有效的。关键在于企业需注意细节及保留证据链防范后期产生争议,例如协议、工资条(必须经过员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