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是每个职场人最期待的环节,对于公司和人事来说,“发工资”也是每月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在发工资这件事上,不少公司经常出现危险操作,一不小心就违法。
“虚假发放工资”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骗取退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涉案企业通过虚构残疾人员用工人数、虚假发放工资等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67.9万元。
经查,该公司在没有聘用足够比例残疾员工且虚假发放部分残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于2020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利用残疾人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骗取退税金额267.9万元。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2.88万元。
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
但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成本费用。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还是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成本费用,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范畴。
警惕!这6种发工资方式
查到必罚!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为了方便直接计入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
4.大量员工零申报
5.虚增人员分摊工资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按照工资进行申报,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都要高度重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全职员工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
警惕以下发工资方式
求职过程中,有一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而有的劳动者也愿意到手的钱多一些。
比如,月薪10000元,如果按照10000元基数缴社保,每年需要缴纳12600元社保;如果只按照8000元基数缴纳社保,每年缴纳社保10080元,少缴纳了2520元社保。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不给缴社保,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100%基数进行补缴。
而且,工作期间,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情况,原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则需要由公司来承担。这意味着公司需要额外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金等,这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以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可能会采取一种策略,即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然后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种工资扣留的方式,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拖欠工资。此情况下,员工完全有权通过劳动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全额发放被扣留的工资。
此外,还注意到一些企业存在一些非常任性的规定。比如,上班迟到一次就扣除全天工资,或者请一天假就扣除三天工资。这些规定显然不合理,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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