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会遇到试用期员工的各种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后,公司老板可能就会要求我们将员工辞退。但是呢,辞退试用期员工就会变得“束手无措”,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好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呢?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内容。
我们hr该如何做好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呢?
试用期管理,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39条提到了一个内容,那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除此以外,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再也找不到跟试用期有关的内容。如果说,在试用期里面辞退员工的话,我们该提前做哪些准备呢?
这里面跟各位hr伙伴提醒一下,笔者这里说的是提前准备的工作内容,即本文的标题《我们hr该如何做好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呢?》,我们今天没有和大家分享如何根据法律去辞退员工,而是在整个试用期的环节当中,我们hr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工作思维?或者是工作方法?或者说,我们hr该注意哪些细节和要求?
笔者给所有hr工作人员几点员工试用期内快速学习劳动纠纷处理、快速判断劳动纠纷利害关系的技巧,所有hr都适用【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hr平时工作中,尽量要把工作做细。比如笔者说的试用期3个月,对员工的考核,考核计划要执行到“每天”。这里的考核计划一定是考核“录用条件”。
很多企业的hr在老板的授意下或要求下,就搞了一个什么绩效考核方案,这个绩效考核方案根本就是在做“无用功”。
当你试用期要辞退员工的时候,如果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话,你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的,而不是所谓的“绩效考核”方案。
因为绩效考核方案不等于“录用条件”,绩效考核不合格,也不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各位hr明白这一条其中的原因了吗?
2、hr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证据。那么什么是证据?前文第1条说的,考核计划要精确到“每天”,这个就是所谓的“证据”。因为只有精确到每天,一旦打起官司来,人家仲裁和法院才会“有可能”相信你企业手里面有足够客观的历史证据。
否则的话,很多企业hr搞的那个什么绩效考核方案,有个“鸟用”?根据前文第1条说的,你那个绩效考核方案是不能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画等号的,明白了吧?
3、hr平时工作中,不要遇到劳动问题、劳动纠纷,再到处询问,到处求救,在这个hr群问问,那个hr群问问,那个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就像一个得癌症的人,已经癌症晚期了,只能保守治疗,等待死神的判决,没有更好的办法。
4、hr平时工作当中,要注意预防用工风险的发生。比如安徽合肥的这个销售代表,如果你想要咨询的,那就要在员工受到伤害住院后(即所谓的医疗期刚开始),就要找人咨询后续情况了,而不是等到老板或公司受不了了,要开除员工了,才来咨询,这个就晚了,就跟癌症晚期一个道理。
5、hr平时工作当中,不要遇到劳动纠纷,然后就去百度搜索相关案例,笔者不建议大家去搜索相关案例,如果你实在要搜索的,笔者也没有办法。
因为你搜索的案例如果是北京的,福建的,上海的,湖南的,和你广东的hr有什么关系?和你山东的hr有没有关系?你如果去借鉴了,有可能就被坑了,除非你能看懂其中的精髓,否则不要借鉴任何百度来的案例,或者人力资源网站上老师分享的各种劳动纠纷案例。
因为这些案件都有发生的历史背景、历史原因、企业管理的内部风格等,能和你的企业一模一样吗?既然有差异,如果你借鉴了,有可能被坑了。如果一旦发生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可能就变成违法辞退了。
6、hr平时工作当中,如果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或者劳动纠纷问题,自己的大脑底层思维是什么呢?即我们hr认为的这个观点,那个观点,这个思路,那个方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什么叫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就是专业处理劳动纠纷的“律师思维”,我们hr必须要有0.5个律师思维。
法律依据目前来说,就是我们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各个省区的司法解释等。
比如你是广东深圳的hr,你就找深圳的规定,没有的,再找广东的,最后找国家的。比如你是安徽合肥的hr,你就先找合肥的,没有的,再找安徽的,最后找国家的;其它省区的hr依此类推!
总而言之,上述1-6个环节及工作要求,如果你想要把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工作做好的话,基本上缺一不可。如果你已经精通了,说明你已经非常成熟地去处理试用期员工的劳动纠纷了。
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互动!
8楼
棒
@熊本熊:谢谢
7楼
感谢分享!!!
@red wan:不客气
6楼
打卡
5楼
打卡
4楼
很实用的内容,最近刚好很多新员工入职
@turbine:谢谢点评
3楼
流程化管理很重要
@棋棋妈:是的
2楼
打卡
1楼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沈老师善于总结,在员工关系处理方面有独到见解。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