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0日,唐某入职某公司。
唐某主张其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6月5日。
对此,唐某提交了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6月4日上午11时26分,刘某说“写一个辞职申请和交接文件发给我”。2021年6月5日上午10时16分,刘某说“电脑也拿走了是吧?”唐某说“是的,下次带回给你。”
公司主张唐某的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5日上午仅来考勤打卡后就离职了,此后并未上班。
对此,公司提交了:2021年6月的考勤记录表,载明唐某在2021年6月5日上午有打卡记录,无之后的打卡记录。
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2021年6月4日公司逼迫唐某写离职报告、交接工作并通知唐某次日不要来上班,所在唐某在2021年6月5日当天回公司打卡收拾东西。
唐某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唐某提供的与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谈话录音只是反应了公司让唐某办理工作交接、提交辞职报告,并不能直接证实公司作出辞退唐某的意思表示;而公司主张唐某系自行离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
由于针对唐某的离职原因,唐某、公司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一审法院认定系公司提出,唐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及唐某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核算,公司应支付唐某经济补偿金97856.6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公司主张系由唐某提出自行离职,但无论是录音文件还是微信记录,并无双方对离职原因的直接表述,仅以唐某没有提出异议、关系融洽、心平气和等为由,显然尚不足以认定为唐某主动辞职。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唐某主张系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而公司则主张系唐某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鉴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故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该情形区别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23)粤01民终3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