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当用人单位拿出有劳动者签字的相关文本时,劳动者常说,字是自己签的,但不知道文本的具体内容,或者说,签字时是受到了欺诈、胁迫,主张无效。
从客观事实上来说,也许劳动者所述是真实的,在签署具体文本时,确实没有仔细看其中的内容,对于文本当中的内容确实不知道。但如果这个理由能成立的话,裁判者一定会陷入到当事人无穷无尽的争吵当中,任何事情的真伪都将无法辨明。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两个标准:
一是看这个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说白了,就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是看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无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都有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所以,当别人拿一个文本找你签字或者你要写一个材料给别人时,请睁大眼睛看一看,一定要将其中的内容看仔细,有疑惑不明白的,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把把关。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签过的字,得认。
案例来源
案号:(2020)辽02民终623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6日,刘某至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刘某工作至2019年7月29日。
2019年7月30日至8月6日,刘某因病住院治疗。
刘某向公司书写辞职信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刘某称书写及辞职时间为2019年8月1日,同时公司支付刘某4000元,包含7月工资2500元及辞职补偿1500元。
2019年9月9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辞职申请书、支付工资待遇。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书写辞职信并向公司申请辞职的行为否合法有效、是否可撤销。
首先,刘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刘某提供的出院记录看,刘某所患疾病并不会导致刘某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亦不至于导致刘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第三,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书写辞职信时存在受胁迫等情形。
因此,刘某书写辞职信并向公司申请辞职合法有效。刘某向公司辞职,公司结清工资并支付了补偿,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刘某无故反悔,实为不妥。
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提起上诉
刘某称所写辞职申请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9年8月1日到医院逼迫刘某所写,张某在谈话中明确承认公司有规定女员工在准备结婚、怀孕、生病时均应提出辞职,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不可能养闲人。刘某又主张,辞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拿现金诱惑所写。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递交的辞职申请是否应当被撤销。
刘某主张案涉辞职申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现金诱惑所写的,刘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不明白的情况下书写的辞职申请应当撤销。
本院认为,因刘某于1994年出生,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证明在出具辞职申请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及危困、缺乏判断力的情形,仅以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付现金4000元诱惑其为由要求撤销辞职申请,无法律依据。
关于刘某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录音中认可“女员工结婚、怀孕、生病应提出辞职”,能够证明刘某主张一节,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刘某情绪激动,公司主观上想安抚,没有作过多的解释,但没有强迫辞职的行为。
本院认为,该份录音内容不能证明刘某在本案出具的辞职申请系受到胁迫或诱惑,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对刘某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楼
没明白刘某为什么申请劳动仲裁?是与用人单位发生什么冲突而引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