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很多案件是用人单位自己作出来的,不知道这些单位的管理人员是什么神奇的脑回路。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第一天实施,这样操作,情有可原,但《劳动合同法》实施都十几年了。
如果说,这个公司第一天开张,没有用人经验,情有可原,但员工入职都十几年了。
只能说一句:无知者无畏!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辽02民终9055号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10日,于某到某公司从事厂区车间内组装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
2021年7月22日、23日、24日(周六),于某未上班。
2021年7月29日,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制作的《勤务管理规定》,其中第5条,休假,第5.5.5载明: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3天)、连续两个月旷工4天、三个月以上旷工5天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120000元。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就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所依据的《勤务管理规定》的制定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规定的制定已经合法的mz程序并予以公示,庭审中公司提供班组5s活动记录表用来证明已经对于某进行了勤务管理的培训,但该证据载明的活动主题内容及培训小结内容并不一致,仅从该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该规定已经于某知晓。
另,关于于某是否确实存在当月累计旷工3天情形。于某于2021年7月22日、23日、24日(周六)未上班。根据原、于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根据公司的证人李某(于某班组组长)陈述:加班厂内会有审批手续,劳动者上白班或夜班会提前一天或当天通知。于某称这三天未上班是没有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7月24日即周六上班的事实于某已知晓或已通知,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公司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