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遇到这样的咨询:我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年,年初公司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向我支付了十多万元的经济补偿。现在我与配偶闹离婚,配偶主张该笔补偿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确定。
根据过往的婚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根据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而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应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显然不能同于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是基于工作权利的丧失而产生,而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也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四条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即审查经济补偿对应的工作年限,对应的一方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实现,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期限补偿的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期待利益丧失的一种补偿,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有失公允。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2019)粤01民终21098号案件中,二审**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对于劳动者而言,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生活保障,也是家庭的生活保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39810.17元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楼 阿不未未
无奇不有,这种事情都碰到了,确实比较特殊。
6楼 mikiniku
只计算夫妻存续期间年限的,确实比较合理~
5楼 球球他爸
有点意思,但总感觉哪有不妥。如被动离职后马上离婚,部分年限折算属于共同财产;如离婚后马上被动离职呢,这个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这样的话是否有失公允?
4楼 malcolm42257
这个确实特别,谢谢
3楼 上善若水ld
有点特别,呵呵
2楼 骑士1886
获得补偿的一方提出的应该给,另一方提出的不应该给!
1楼 秉骏哥李志勇
这个挺有意思,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