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调整,将业务移交第三方运营,导致11名劳动者的岗位不存在,公司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导致岗位不存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二审法院观点不同。你更认同哪种观点?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辽03民终2325号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7日,王某入职某电影城有限公司,任场务部员工。
公司因经营变更,与包括王某在内共计11名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未同意。
2022年1月11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22年1月24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后,王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影放映,现因母公司经营调整,该业务移交第三方运营,王某与公司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有权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及另外一个月的工资。
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补偿,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规定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其在一审期间辩称因该业务已经整体外包给第三方经营,其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所述的业务整体外包给第三方经营只是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并不属于本条规定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另,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对解除的程序有一定的要求,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公司并未履行上述解除程序,即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综上,公司解除其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