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是某种事由,之后又提出其他的解除事由,此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是仅审查解除时的事由,还是全面审查全部事由呢?
2.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2)浙02民终3199号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胡某进入某公司任设计师。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向胡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2022年1月7日,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受新冠疫情影响岗位撤销为由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新冠疫情确属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但是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新冠疫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举证证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与胡某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胡某有权主张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与否时,仲裁机构和rmfy通常是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所依据的事由和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就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进行全面审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其合法解除的依据。
本案中,根据公司向胡某发送的员工辞退通知书,其系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岗位撤销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按照公司事后所主张的系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导致胡某所在岗位过度饱和需要裁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也应当就诉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供证据,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胡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公司仅以其无法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