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文案例中,职工所受伤害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在职工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再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二审、再审法院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就应当提出来,之后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既然人社部门已经作出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那么职工所受伤害就是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二审、再审法院的逻辑显然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案号:(2019)粤民申10405号、(2018)粤03民终19386号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30日,某律所与陈某签署了《律师聘用合同书》,自2013年6月份律所开始为陈某缴纳社保费用。
2013年6月11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
2013年8月19日,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属于工伤。
2014年7月1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陈某为八级伤残。
2018年2月8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律所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主体,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或者雇工发生工伤后,均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律所属于法定应当为其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其在陈某2013年6月受伤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故陈某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陈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伤残八级,且社会保险部门已经对部分工伤待遇进行了核发,故律所应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判决,律所支付陈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本案中,首先,陈某是一名专职律师,其与律所签订有《律师聘用合同书》,陈某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开展工作,其收入来源为自己的业务收入,并非律所根据其劳动量来确定、发放,陈某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以及承担办公的日常费用包括办公场地的租金,其工作时间、内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并不受律所劳动管理,因此,陈某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要求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执业必须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律所与陈某签订《律师聘用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律所聘用陈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确定了几种特殊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责任主体。本案亦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综上所述,陈某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律所也不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其不符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条件,因此其无需对于陈某的工伤承担责任。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陈某是一名专职律师,其与律所签订有《律师聘用合同书》,陈某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开展工作,其收入来源为自己的业务收入,并非律所根据其劳动量来确定、发放,陈某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以及承担办公的日常费用包括办公场地的租金,其工作时间、内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并不受律所劳动管理。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某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要求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执业必须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律所与陈某签订《律师聘用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律所聘用陈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律所无需承担陈某工伤责任,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