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正式发布,企业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是必然的趋势,无论你所在公司的规模是大是小,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都会涵盖个人信息的采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清楚哪些是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hr更要掌握如何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才能避免违规。
今天的hr大咖问诊就邀请了程阳老师为大家带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业的法律解读,专栏解读将分为:基础篇、日常管理篇、离职篇三个篇章为大家解答,本期是关于日常管理篇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7个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可通过在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哪些信息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比如刷脸指纹等信息),从而不用再单独征得员工同意?
法条解读:可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哪些信息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属于需要单独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形的,仍应当单独征得员工同意。
以下五种情况仍然需要员工单独同意,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需要转移员工个人信息的;
(2)员工个人信息要向第三方提供的;
(3)采集人脸等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
(4)敏感个人信息,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5)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2、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作区域安装监控吗?
法条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法条解读:若用人单位要在办公区域安装监控,需要以员工知情为前提,并向其告知安装监控的必要性及对其个人权益的影响,同时需要设置显著的标识,且对监控内容的存储应进行加密处理。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员工的工作邮箱、工作手机进行监控、监听?
法条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配置了相关工作邮箱、工作手机,并且明确说明了工作邮箱和手机的使用规则,且明确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有效的规章制度对该通讯软件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以及监控措施等进行规定,对于员工的聊天内容作出限制,禁止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个人事务或个人隐私的沟通。
法条解读:可以,但是有前提,要以员工知晓且用人单位生效的规章制度上有相关规定为前提,且应当避免侵犯员工隐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监控对员工个人隐私的影响,工作邮箱应当安装在用人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上,如为员工配发工作电脑、工作手机等,私人设备无权干涉。
4、员工申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条?
法条内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员工的病假材料可能涉及其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信息,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外,还应当考虑个别情况下的单独授权,
法条解读:因为员工的病假材料可能涉及其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信息,所以,除了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要提供假条之外,还应当考虑对部分敏感信息进行单独授权,以及做好员工病假信息的分类管理,保证员工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员工需授权用人单位处理其个人信息”列为录用条件之一,继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必要的信息,比如离职证明、个人工作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作为录用条件,我们现实中也一直在这样做,但是对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非必要信息,如宗教信仰、疾病情况、家庭构成等,不适合作为录用条件,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处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时,是否需要取得其本人同意?
法条解读:需要,该类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劳务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授权单位进行处理,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
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做出处罚?
法条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具有制定规章制度的用工自主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条解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处罚,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员工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化规则或者指引,并且相关制度需要经过***制定和公示程序。
下期预告:【hr问诊】第十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答疑汇总-离职篇,欢迎大家在下周三关注本栏目更新。
【本期解答由程阳律师提供,程老师多年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律合规的融合,擅长用法律视角看人力资源管理,让法律合规融入企业发展,更多精彩内容可以关注老师的pg电子试玩链接主页。 如果你在工作中也存在需要老师解答的问题,在文章下方留下问题,就有机会获得专业老师的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