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骑车前往公司客户家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五个月后,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含停工期工资、护理费等),协议签订后,公司同日申请工伤认定。
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但宁某认为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协议失公平,遂申请撤销协议,并要求某家政公司补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宁某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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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若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额的赔偿义务,劳动者明显遭受重大不利,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在知晓所免除的具体赔偿金额后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放弃,则劳动者主张以显失公平撤销该协议,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