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约定3年竞业限制,能主张3年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三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吗?
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约定三年的期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劳动者只能主张两年的补偿,超过部分不能主张。
本文案例持不同观点。先来看看这个案例,再看汪律师的提醒。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与王某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某同意在公司聘用终止后三年之内,不到竞业企业工作。
2017年12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三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公司认为,与王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应为无效。对此本院认为:
其一,劳动合同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社会法,且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受支配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界限,劳动合同法的很多条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强制性规定。
换言之,这种强制性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一方来说的,是用来约束和限制用人单位的,而不是用来约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即属于这样的条款。
其二,王某于入职即签订《保密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条文数量较大,对王某的竞业限制范围较广,仅约定了王某一方的违约责任,且未约定经济补偿,显然,该协议系由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公司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合同中存在的违法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三,司法解释赋予了公司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但是公司没有行使该权利。在公司未通知王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当法定的二年期间届满后王某依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基于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应当认定公司需要继续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汪律师提醒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对劳动者设定的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过度使用了该规定,以为只要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能对劳动者起到限制作用,保护自己的权利。
殊不知,本想着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后可能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因为竞业限制是需要一定成本的。
比如,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没有及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又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当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有可能主张经济补偿。
此时,用人单位可能认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主体不适格,所签协议无效,不用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这个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如案例中所说,这种强制性是用来约束和限制用人单位的,而不是用来约束劳动者的;另一方面竞业限制阻碍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的保护。虽然不符合竞业限制的对象,但用人单位作为竞业限制的受益方,应当为此付出相应对价。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又不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
实务中还出现过,有人专门利用这个规则进行“专业碰瓷”,入职公司即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很短时间内又离职,过一两年后向公司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苏州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劳动者成功过四起,最后一起法院认定为“专业碰瓷”,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请。
本文案例是否属于这种情况,不好推测。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以劳动者姓名、案由劳动争议、地域北京市进行搜索,出现了四十几份裁判文书,其中也有涉及竞业限制纠纷的。因为没有身份证号码,是否为同一人不得而知。而且对于个案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官通常只会针对本案进行审查,像苏州法院那样作出突破的少之又少。因为打官司看的是证据,不能用主观推测代替证据。
裁判文书网是个好工具,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使用。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看看这个单位的劳动争议多不多,再根据具体的案情,基本就能判断这个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及用工文化。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了解时,也可以搜一搜这个劳动者之前有没有与用人单位产生过劳动争议,如果有过争议,是劳动者的原因,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对劳动者大体也可以作出一个判断。
当然了,问题的根本还是出在用人单位自己身上,在滥用竞业限制的同时,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与裁判规则又不了解,自己挖的坑就自己跳吧。
17楼
这家企业很明显是学到了皮毛。方法多的是,但是能给自己下猛药,而又虚脱的不多。大部分企业应该都是全员入职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吧,但是签订完不给员工不就行了?反正我们公司强势习惯了,该签的签,但是员工手里没有。要么就按照汪律师的建议,离职前解除协议,别遭到反噬。
16楼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第三年没有给(假设用人单位知道2年合法,人为阻碍拖延劳动者就业),第三年是否会判应支付?
15楼
聪明反被聪明误。
14楼
谢谢老师的分享~
13楼
这公司的法务或者hr是个不懂法的吧。
12楼
企业还是得按正规程序走,别总想压榨员工。
11楼
学习了!!
10楼 小猪1小猪
我也想知道结果是赔2年还是3年。
9楼
打卡
8楼
打卡
7楼
这样的企业,总有一天会把自己坑死。
6楼
打卡学习
5楼 adela~
打卡~~~
4楼 他乡沈冬青
的确如此,有的时候,公司老板和hr经理都是自作聪明,自以为把员工困的死死的,实际上在法律面前,有可能是失算的
3楼 大卡
汪正楼律师——
本篇文章来自汪正楼律师的分享。大家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和老师多多交流哦~
2楼
那结果是赔偿两年还是三年???
1楼
感谢分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