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
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
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企业按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但隐孕入职,是否属于欺诈,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方面,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
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应聘者应当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
否怀孕。否则,即便女应聘者隐孕入职,一经企业发现,企业是可以按上述
做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属于不适合孕
妇从事的岗位,比如:行政岗位等。此时,女应聘者是否怀孕,则属于个人
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实操中,虽然这种隐
瞒确实是不诚信的行为,会让企业很无奈,但在法律层面不能按欺诈处理。
因此,也建议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岗位性质,
并明确因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在员工入职前,进行必要的体
检措施,但不得因此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录用女职工的强制性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