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曹某某为斯维亚公司员工,斯维亚公司的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28日左右支付上月工资。2018年4月22日,因未收到2018年3月份工资,曹某某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了其与斯维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随后曹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是要求斯维亚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和两审法院的裁判。一审法院支持了曹某某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斯维亚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裁判观点:根据《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斯维亚公司每月均于28日发放工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迟工资支付周期期满后22日,斯维亚公司在每月28日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曹元元在2018年4月22日未收到2018年3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斯维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2419.8元。
深圳中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8)粤0306民初16790号、(2019)粤03民终4111号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在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即使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时间最迟也不能晚于工资支付周期期满后22日。
关于工资支付时间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最好先咨询律师。建议各位用人单位最好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做好全套的人力资源合规。
段海宇,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