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我公司近期有一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在接到他的离职申请后,与部门领导沟通了一下,觉得他没有特别重要的工作需要交接,只需简单地办理一个离职手续就可以走了,所以hr部门就通知他当天办完所有离职流程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但该员工声称他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所以一定要待满30天才离开,请问这种员工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31条和第37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设计此制度的本意是在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同时,考虑到单位可能涉及的工作交接、招聘新员工等因素,给予单位30天的期限做缓冲,减少因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对于此条法规的解读,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在2018年曾发生过类似的诉讼案件,案件编号为「(2018)粤民再210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找该案件的详细信息。现在咱们先略过案件详情不提,就看看这个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
二审判法院是依据文章最开始的劳动法条款,从而认定单位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高院再审时认为:此法律条款规定的是劳动者的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该条款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预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审法院对上述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去理解这条法规呢?
法律规定员工要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只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工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有时间,招聘新的员工顶岗,避免因为员工的突然辞职而导致工作计划耽搁。
这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
当然,回到咱们本期的问题中来,如果企业觉得,我不需要等30天,我可以很快的招到人,或者是我即便短时间内没有这名员工,公司也可以正常运作,那确实可以让员工马上走人。
但基于该问题的争议性颇大,从稳妥的角度来说,我们依然不建议企业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单方强行让员工离开,但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具体来说就是:
- 企业在批准或接受员工离职申请后,要尽快和员工约定好离职期间的工作要求、考勤标准,以及离职的具体时间;
- 另外,企业可以审查一下员工是否有倒休或者未休年休假,因为如果存在未休假,是要折算成工资发放给员工的,所以如果员工希望在辞职后,依然留在公司30日,我们可以积极安排他进行休假;
- 再次,企业仍然需要对员工工作进行要求和考核,尤其对于有绩效考核工资的,更应当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的要求,避免出现混工资的现象,如果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仍可以辞退而没有任何补偿。
当然,俗话说,留得住人,留不住心,单位对于确实想离职又想混日子,单位还想控制成本的,最好的方式还是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尽量与其协商尽早达成离职的具体时间。
【本期解答由程阳律师提供,程老师多年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律合规的融合,擅长用法律视角看人力资源管理,让法律合规融入企业发展,更多精彩内容可以关注老师的pg电子试玩链接主页。 如果你在工作中也存在需要老师解答的问题,在文章下方留下问题,就有机会获得专业老师的详细解答。】
1楼
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有权提前(无需满30天)通知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