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更好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近日,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水平。此次调整是我省连续20年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水平。
调整对象有哪些?
此次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提高了哪些标准?
一是提高伤残津贴标准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8元;伤残五级、六级的,每月增加122元。
二是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提高为3538元、2830.4元、2122.8元。
三是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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