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你还敢拒绝加班吗?
没想到一个普普通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会迅速成为网红案,五一放期期间在各大网站上都成为非常热的话题,究其原因就在于该案结果超乎大家的想象,多少人现在才知道:“啊!原来拒绝加班是要挨罚的,可我们的记忆里不是这样的啊,在我们的记忆里,企业是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啊,怎么会变成不接受加班就要挨罚?难道我们记错了吗?于是乎,重新打开法条一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没有问题啊,我们没有记错,法律就是规定不能强迫加班!再往下看:《劳动法》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两条浅白的法律条款不会引起太多歧义,41条: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加班?答 :可以。但是必须经协商,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才可以安排,协商就是双方都得同意,有一方不同意而执行的就不叫协商,而是强制。42条呢,讲:发生一些紧急情形时,不受41条的限制,当然是指不受41条全部内容的限制 ,包括不得强迫加班的限制,换句话说:只有以上所罗列的三种紧急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运用合法手段强制劳动者加班。
然而本案所涉的情况和以上三种情况半点也挨不上,案中当事企业也仅是一家普通的生产散热器企业,他们的产品肯定和公众利益很难发生直接联系,当时加班的情况仅仅是一个订单的生产任务,和自然灾害,事故 、线路故障、生产设备、公共设施等更没有半毛钱关系。所以本案法官裁判因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要赔偿企业1万8,让人着实有些费解,这也是一个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为何几天内迅速窜红的原因,而此案如果判决企业败诉,也就是不支持企业强迫劳动者加班,一定就是一个平平无奇的案件,绝不会造成现在的轰动。
此案是不是另有别情呢,仅从新闻报道,我们无从知晓,感谢网友提供了本案判决书: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根据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说来说去,其中最重要理由是: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这就是二人赔偿的理由。
这也是引起网友吐槽最多的理由,法院认定的紧迫情况怎么和劳动法规定的紧迫理由不一致?
再看二审判决支持原判的主要理由,注意二审的上诉方是公司一方,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员工赔偿1.8万是判少了,所以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并没有说明为什么判劳动者赔偿的具体理由,其原因是当事员工没有上诉,他们对赔偿1万8 没什么意见。而企业方认为判少了,他们认为应该判决赔偿全部损失。那二审法院审理的核心就是赔的多与少的问题,而至于该赔不该赔 ,则基本没有涉及。所以该案如此判决的主要理由还是一审的理由:员工拒绝在“紧急状况”加班。关于本案情况是否构成劳动法上规定的紧急情况 ,网上已有太多的文章分析,这里不再讨论,唯一想要指出的是:紧急情况绝不可滥用,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认为的紧急情况,而此紧急情况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司法人员应严格根据法律标准确定,劳动法规定的紧急情况,一般理解都是比较重大、和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况,不到此级别的情况 ,企业不足以应用管理权强迫员工加班,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最为严重的今年2月份,在人社部发布的〔2020〕8号文件中,对于那些承担防疫任务的企业加班规定都没有越雷池一步,放权给相关企业允许其强制员工加班。“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这就是本案成为网友吐槽最多、迅速窜成网红案唯一的理由,因为判决结果偏离了法律规定,颠覆了大家对这些法律的传统理解。让人担心的是,如果由此案成为滥开“紧急情况”的先河,会不会出现更多的“紧急情况”的理由,而让企业滥用加班管理权?实在让广大网友对以后自己单位的加班管理感到恐惧。另外,正如有的网友说的,如果企业可以以紧急情况为由强制安排加班,那员工应该也可以紧急情况为由而带薪休假,谁家没遇上过急事?否则劳动法就不公平,因为只规定了一头有紧急情况,另一头就得强制配合。所以此案引起大家如此积极讨论,成为网红案实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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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写的很全面,观点也很全面。感谢分享,太期待这个案件有后续上诉了
20楼 野心家卫庄51755
元芳认为,此法院确实牛逼至极,此企业到底给了多少贿赂,才会判成这样。
19楼
nb
18楼
好
17楼 landy1202
让人担心的是,如果由此案成为滥开“紧急情况”的先河,会不会出现更多的“紧急情况”的理由,而让企业滥用加班管理权?实在让广大网友对以后自己单位的加班管理感到恐惧。
16楼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5楼 芳兴未艾
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这就是二人赔偿的理由。
14楼
此案如果判决企业败诉,也就是不支持企业强迫劳动者加班,一定就是一个平平无奇的案件,绝不会造成现在的轰动。
13楼
多谢分享
12楼
写的很全面,观点也很全面。
11楼
感谢老师分享,这也是我看过关于此次事件,分析得让我觉得最专业的的回答
10楼
总结很到位
9楼
很专业,向你学习
8楼
分析得很有道理~
7楼
支持老师观点,是这样的
6楼
写的很全面,观点也很全面
5楼
完全同意
4楼
内容不错~
3楼
学到老,活到老
2楼
内容非常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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