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会吐槽,办案机关效率怎么这么低啊。事实上还真不是效率高低的问题,一是案子确实多,二是案子有很多法定流程,每一个流程都不能少。
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个时间可能更长一些,因为劳动争议多了一个劳动仲裁程序。而劳动者作为wq的一方,是案件的启动者,都希望案件能快速审结,尽快拿到相应款项,但实现是,真的没有那么快。
1、为什么在四十五日内审结不了?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限是四十五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但要注意一下,时间的起算点是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并不是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依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委有五日的审查时间,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才开始计算审理时限。
在四十五日之内,即便没有其他任何意外,仲裁委要完成法定流程也不是容易的事。
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委要在五日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实务中,大部分情况下被申请人不会提交答辩书,而是在开庭时再答辩,但这个时间还是要给被申请人的。
同时,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还要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开庭五日前仲裁委要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还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程序可以简化一些,打个电话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这些时间都是程序上的硬性要求,不可以简化。如果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仲裁裁决有可能会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如果是一裁终局的案件,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用人单位向中级rmfy申请撤销裁决的,rmfy应当裁定撤销。
如是不是一裁终局的案件,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rmfy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以上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以上程序在具体的实务中,并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能顺利完成的,比如在送达时,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不清楚,导致一次不能送达成功,或者被申请人故意不配合,不来领取仲裁材料,邮寄送达时故意不收仲裁材料等。实务中还发生过邮寄送达时不是法定代表人签收,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
此外,即便能顺利安排开庭,有些案件比较复杂,一次开庭并不能将案件事实查明,有些当事人并未聘请专业律师,准备的证据材料不完备,一次开庭后还要再补充证据材料。对于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庭后核实等。总之,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还要多次开庭。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劳动争议案件实在太多,仲裁委人员不足,导致案件积压,案件大概率在四十五日内不能审结。
那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审结,当事人只能等待吗?
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rmfy提起诉讼。
具体是不是要办到法院,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2、什么情况下时间重新计算?哪些时间不计入四十五日内?
除了以上的一些原因导致不能在四十五日内审结案件,还有一些法定的情形要重新计算时限或不计入四十五日内。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需要补正材料的,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案件移送管辖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都要重新计算。
比如,按程序已经经过十天了,申请人发现遗漏了其他被申请人,需要再增加一个被申请人,或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决定追加第三人,此时,仲裁的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十五天。
另外,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也就是出现了中止审理的情形,这个时间是要在四十五日内扣除,这个时间可能很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中止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一)(二)(三)项是当事人的主体出现了问题,需要等待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确定参加仲裁的主体资格;第(四)项是因为当事人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参加仲裁;第(五)(六)项是因为案件的审理需要依赖其他结果才能继续进行。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并不是那么简单,需要一定的耐心与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