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爆发以来,大部分企业都停工停产,此期间企业经济损失不可谓不大, 以笔者所在的天津为例,自今年2月3日,春节假期(含延长部分)正式结束以后,企业延迟复工的日期较长,耽误时间极多。好在全国企业逐渐开始全面复工,企业应该如何抢回失去的时间,是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旨在提醒企业应按照法规政策引导,积极利用停工时间来冲抵职工带新年假及其它福利假期,以期快速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将被迫停工停产损失降到最小。
那么企业如何利用带薪休假冲抵停工时间呢?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工员冲抵呢?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最直接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规定非常明确: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自主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本条"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是指要兼顾考虑具体员工的时间安排,不要只单方考虑企业自身情况,但并未指出一定要得到员工同意”。
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强调,只有不能安排职工带薪年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才需征得本人同意”。此条的规定一是确定了带薪年休假的强制性,二是明确了跨年度安排年假的员工话语权。而其言下之意,无疑就是:只要不是抹煞了年假或者跨年度安排,则听由企业。
我们看看疫情之间关于年休假安排的特别规定:
从目前人社部和全国各省市发布的迟延复工通知中,极少有禁止企业强制员工冲抵年假的规定:人社部(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关于带薪休假的相关表述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周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对年假抵冲复工时间鼓励协商处理,要求企业号召员工同舟共济。却未以命令形式明确否定企业的自主安排权。
而全国律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中更是“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冲抵。”这些文件都是提倡企业与员工积极协商化解年假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而没有任何否定企业自主安排年假的意思表示。
除国家人社部外,全国各省市大多数均与人社部在年 假安排上保持一致口径,有的地方甚至在疫情休假期 间明确了企业的自主年假安排权,如无锡市《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四、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
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
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
职工;
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
上述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笔者查询了解,全国省市仅天津一地明确发文否定 企业的带薪年假的自主安排权力,根据天津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之(十七)之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延迟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就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职工工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是强制。
笔者认为:首先该“指南”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仅是地方性劳动领域的局级文件规定,尚不具备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其级别远远不及国务院法规《带薪休假条例》这个法规级别的文件。其次,如前所述,《带薪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企业安排当年带薪年假的自主权力规定的十分肯定和清楚,天津人社局的这个文件与之明显有冲突之嫌。如产生此类劳动争议,恐怕法院不会直接适用此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故此,正如全国律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所讲:“。。。。。用人单位在迟延复工期间不得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复工后员工可享受正常的年休假待遇,则员工在本年度内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将会增多,由此便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部分员工可能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拒不接受或主张无效,极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纠纷,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复生产。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迟延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则迟延复工期间可以按年休假处理。即使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
同时,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虽然多数省市未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无论标准为何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安排员工迟延复工期间休年休假,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待疫情过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也可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进员工的福利。我们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应根据当前形势,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积极有利方面,主动与员工协商因疫情停工时间冲抵带薪年假,如至复工前尚未与员工就此事协商,但复工开始不久后立即与员工协商仍不为迟。因为《带薪年假条例》规定企业统筹安排,并未明确安排时间。当然,本着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原则,我们仍主张企业应尽量以协商为主导,尽量向员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企业难处,争取员工同情和理解。使员工明白企业员工之间实是利益共同体,如企业效益不佳、经营惨淡,则员工收益必然受损,最终要面临失业风险。所以不如双方互相理解,共舟共济,共克时艰!如果能协商成功,哪怕用已过的疫情停工期间部分冲抵带薪休假(三天或两天冲抵一天未休年假)对企业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