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业务提成条例,其中条例中有载明“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2011年6月、9月、12月,公司连续三次以内部张贴告示的形式对原来的提成条例进行调整,涉及张某的提成比例有不同程度的降低。2012年5月,张某向某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并在离职原因陈述一栏中注明薪酬不能及时发放、公司制度不稳定,经常更改并不与利益相关人协商。此后,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该公司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双方也有签订过提成比例,此表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业务提成比例,且每次调整都通知了张某,但张某在调整期内未提出异议,其对于提成比例变动是明知的,系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变更合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陈玉_ 2023-08-13 10:54 450楼
鲁赤耳 2023-08-11 18:07 449楼
如果都定义成合同的薪资,那么调整肯定是违法的!
实操中要明确一些定义,并可以刻意做一些物理区分
底薪是底薪,无可厚非是人力资源部管理(合同上要做明确);提成归属如果是业务管控,要清晰说清楚属于管理成本,系数是管理手段,没有必要明确在合同里;也最好不要由人力资源统筹,这样员工接受起来更容易!
2023-06-03 11:23 448楼
单位三次内帐张贴告示的形式告知,只是张贴了,如何确定员工是知悉并认可呢,加一层保险更合适,这个告示(明确写上一条如已签字确认,视为知悉此文内容并认可),在给相关业务人员签字确认。薪酬是否及时发放,就看工资流水了,企业日常经营还需要注意规范管理
2022-06-15 14:25 447楼
1、首先,提成比例是否在《劳动合同书》中做了约定?如果约定按约定来,如果没约定双方可以再协商;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了工资总额的6个组成部分。第6条规定了计件工资,其中包括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公司的制度变更要走程序,不能公司独大说的算。
秉骏哥李志勇 2022-06-14 20:09 446楼
就看对调整认可或告知与否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了。否则,对单位是不利的。
2022-06-11 10:42 445楼
按照楼主的信息,提成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不论是降低,还是提升。
但是企业已经进行的公示,并且没有得到异议。而且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可以属于默认情况。依据《司法解释一》
但劳动者可以以公司修改制度未经过法定程序。致使该条无效。文字只说明了公示过程,但未说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在合同约定种进行修改,公司就应该出具协商意见书,并获得劳动者同意签字。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该项证明,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一》。所以劳动者的胜面还是很大的。
2021-10-22 11:21 444楼
学习了
2020-02-14 11:58 443楼
如果变更范围没有影响以前的约定是可以的,如果低于以前的约定是需要协商的。。后面公布的提成比例低于入职时候签订的提成比例需要协商。高于入职时候的比例不需要协商。
看世界听心声 2019-11-06 14:13 442楼
司马缸砸锅 2019-08-28 11:27 4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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