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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陶某生前在田某经营的唐沟酒家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4月5日晚,陶某提出辞职申请,经田某同意并结清报酬。20时20分许,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陶某当场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负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26日,陶某家属向铜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作出铜人社工认字〔2017〕第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田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田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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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早点退休 2023-10-26 16:22 26楼
b
425534083 2023-10-26 15:49 25楼
b
2023-09-20 17:24 24楼
会
2023-09-20 16:44 23楼
b不会
王泽强 2023-07-24 10:44 22楼
b
刘伶谈薪论效 2023-06-12 15:26 21楼
不会
2023-06-12 13:49 20楼
如果在离职证明上将解除/终止时间具体到某个时间点,比如具体到员工离职当天的17:00,那么员工办理完手续,17:00之后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此时是否不算工伤?个人不是很确认,请各位大神指教。
泰迪的熊熊 2023-06-10 17:01 19楼
如果离职证明一式双份,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签字确认即时生效,可以规避吗?
严寒下的红梅 2023-06-10 16:33 18楼
a
2023-06-10 15:31 17楼
所以这种怎么解释都说得通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员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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