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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雷无桀系深圳某电子股份公司员工。
2019年9月10日,雷无桀向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另求发展”。
由于公司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的生产情况,公司希望挽留雷无桀多呆一段时间。
事业部中心总监审批意见为“同意该员工离职,但离职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请部门与员工沟通好,如员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
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为:“同意11月15日离职”。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雷无桀,你于2019年9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现公司决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雷无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
雷无桀认为,他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暂无法招聘人员为由让他继续工作,他表示同意,并由部门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现在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收到雷无桀离职申请后,与其进行了协商,将离职时间后延,公司已审批了具体离职时间。公司收到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但已回复不同意撤销离职申请。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
a:公司
b:雷无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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