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个员工在2014年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员工上个月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现已办了离职手续,他也到其它公司上班了。但他突然 回来找我说要我按合同条款给他赔偿。
合同上有一个条款是这样的,经济补偿: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 本合同。
这完全是打印错误造成的
这位员工在离职交接单上,“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项下签了字
像 这种情况,我需要赔钱给这个员工吗?
2016-08-10 12:49 7楼
再次感谢各位同仁的意见。经过这次事件,我认 识到了自己平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后一定会认真,认真,再认真。避免因为我的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再次对大家表现感谢。谢谢大家
2016-08-10 11:39 6楼
2016-08-10 12:45
释乐儿 2016-08-10 10:49 5楼
原则上是不需要的,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岂有赔偿的道理。
但是你的解释是打印错误,感觉挺苍白无力的。
姑且让员工闹一闹吧,至少法律规定是没有这方面赔偿的。
2016-08-10 12:45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6-08-10 09:06 4楼
当然不赔偿他,如果他坚持仲裁,就准备应诉吧,主张公司是打印错误,这条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公司并无补偿义务。
同时你们再检查下其他合同,是否还有这样的错误,有的话,赶快收回与员工重新签订吧。
2016-08-10 12:46
2016-08-10 08:52 3楼
2016-08-10 12:47
2016-08-10 08:48 2楼
2016-08-10 12:47
2016-08-09 21:49 1楼
2016-08-10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