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前,广东省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假期待遇啦,清明节、端午节、国庆节天数正式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带薪年假的标准也放宽了(文末附新旧规定对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变化如下:
1、通过本次《规定》广东省法定节假日和国家保持一致。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取消晚婚、晚育假
《新规》: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 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3、取消非国有单位的探亲假
《新规》明确规定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前述规定,探亲假对象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4、奖励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 80 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 15 天的陪产假;在子女 3 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5、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 60 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 5 天;患病住 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料), 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 15 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 3 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 3 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 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 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7、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18 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 号文规定标准支 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自 2023 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新旧规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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