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黄住房公积金发〔20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大冶市、阳新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职工调出本市账户封存满半年且在异地没有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因就学深造从本单位离职的;
(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要求提取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四)职工因突发事件(火灾、地震、重大交通事故)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六)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保留十位数余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如同时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亦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有特别申请的亦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见签的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职工正常离退休的提取可由单位统一集中办理,需提供提取人和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第七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签字确认。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六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各营运网点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1年以内,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一套住房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3、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一次性提出购房提取申请)。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房价为限(原则上以契税计税价格为准)。
5、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含经济适用房)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如职工所购商品房在异地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连续缴存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职工购房行为成立,因非本人原因不能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由职工提交单位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及其它要件材料至筹集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后办理。
(2)购买二手房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及房产交易申报单或其它可确定房屋价格的资料(法律文书、购房发票、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如职工所购商品房在异地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连续缴存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
(3)购买黄石市房改房(集资建房)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发票(收据)、房改房售房(集资建房)审批表、房改房(集资建房)协议、不动产权证。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4)购买黄石市拆迁还建房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拆迁协议、补交款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提取金额以不超过补交款为限。
(5)黄石市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市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买安置房源资格证、首付款发票。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为防止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依据(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下列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屋的: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当该住房再次发生交易,后续购买职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3、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4、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5、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二年内(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2、建房地范围: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
3、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总造价为限。
5、所需资料:
(1)建造(翻建)房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户口本、土地使用证、县区级城建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建房文件、人工费及材料费收据、建房合同、所在地社区(村)竣工证明。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危房鉴定报告、大修批准文件证明、人工费及材料费收据、大修合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限。
(3)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总房价为限。
(3)所需资料:所有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缴款日期1年以内)、购房合同、商贷借款合同、银行还贷流水。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如职工所购商品房在异地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连续缴存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
(四)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提取条件:在黄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并在异地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2、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次数:在贷款存续期间,一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当年的缴存额(不含补缴部分公积金)。
5、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流水。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租房地范围: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
3、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石市当前租金标准,暂定每年上限为15000元)。
5、无自有住房的核定:(1)职工单身的,只须查询本人的房产信息。(2)职工已婚的,须同时查询配偶的房产信息。(3)房产信息的查询以职工工作所在地房产信息为主;涉及到户口和工作所在地不一致,为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的,必须同时查询两地房产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6、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户口本、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职工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发票(收据)、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填写未婚申明。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无须提供无房证明。
(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户口本、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物业费发票(收据)。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七)离休、退休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职工离、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八)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九)职工调出本市账户封存满半年且在异地没有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职工工作调令。
(十)出境定居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十一)职工因就学深造从本单位离职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全日制高校录取通知书(含非定向培养的录取通知书)。职工缴存状态如为正常,还须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要求提取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该类型提取每人每年可办理一次,账户保留十位数余额,有特别申请的可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及本人申请书。
(十三)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治疗费用为限。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户口本(或与重大疾病患者关系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诊疗发票、能证明所患疾病的相关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等)。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十四)职工因突发事件(火灾、地震、重大交通事故)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提取时效: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2、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4、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费用发票。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1)职工在职在岗的,账户保留十位数余额,每年提取一次;(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销户提取。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低保存折或银行卡流水。提取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销户支取的须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十六)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及继承人身份证、合法继承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死亡证明、当场填写的《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声明)》。死亡提取原则上以配偶为主,如无法确定或有纠纷的,则须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职工到各营运网点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职工向各营运网点服务大厅前台工作人员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大厅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扫描要件资料的原件,并将提取信息录入系统;
(三)提取复核:提取复核人员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
(四)打印凭证: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打印提取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进行确认签字;
(五)划款:职工持有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卡的可直接办理划账手续,无上述银行卡的凭提取凭证到中心财务科开据支票;
(六)档案整理:各营业网点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七)职工符合第五条的第七、第八、第十二项提取规定的可在网上办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项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来即办;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调查核实、集中审批,一个月之内办结。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5年时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同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