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贷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少购房职工贷款利息支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黄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商转公贷款的概念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其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包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黄石市(含大冶市、阳新县)购买了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且尚未偿清;2.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还款期间未出现累计三期(含三期)以上或连续两期的逾期行为;4.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5.所购住房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30年;6.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与购房合同载明内容相符。
(三)商转公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
1.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贷款额度执行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规定,还应同时不得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商贷的本金余额;如借款人已凭该套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业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总额减去借款人家庭成员公积金提取总额的差额。
(四)商转公贷款的启动和暂停
当我市个贷率在95%(含)以上时的,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95%且持续6个月时,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目前我市个贷率已持续6个月以上低于95%,因此自《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可开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五)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的方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直转方式。即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中心通过与合作的商贷银行配合,将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商贷银行代为偿还商贷,而无需职工提前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实现商贷直转为公积金贷款。
2.先还后贷方式。即由借款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