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新闻热议的拼多多公司23岁女员工猝死案令人叹息,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大型互联网公司,本来可以成为中国有为青年的实现梦想的圣地,是令人羡慕而竞相争入的大企业,何竟成为这个女孩生命的最后一站?!具体的死因,至今没有官方权威消息,但网传在拼多多供职的员工常常加班至半夜,而女孩出事这天也正是凌晨一点半走在回家路上发病致死的。
所有的信息来源只是网传,所以我不能确定事情的真正原因。但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的高强度加班传闻已经不再是什么特色新闻了!996、007、886这些带有特殊意义隐晦词汇早已尽人皆知了。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我觉得应该讨论或者说呼吁一下此事件所折射的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了。一个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因过劳而逝去的新闻也应引起社会的深刻重视了,尤其是那些最能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和相关法律工作者。
如果网传的女孩死因属实,我们最先能想到的是这个不幸的女孩的离世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亡)?
先看我们国家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是除职业病情况之外唯一一条因疾病而导致的工伤认定情形。这个规定里有几个关键点: 一、工作时间,二、工作岗位,三、死亡时间的要求:猝死或48小时内死亡。
以上三个关键点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工伤,此事件中的这个女孩是在加班后回家路上突发疾病身亡的,早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其发病也不是工作时间以内,所以并不符合上述这些关键点的要求,不能被认定工伤。
说对这里,我不能不对工伤认定规则上的缺陷之处感到遗憾,这个规定的核心意思就是:决定她是否为工伤的根据是她的发病时间而不是她的真实发病原因!也许她在工作时间上和工作岗位没有犯病,而下班后一会儿就开始犯病,而发病是高强度连续劳动而造成或者说是导致的。而因为犯病时间不符合要求,从而就否定了工伤,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并没有按照实际原因去作出工伤与否的结论!
而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是认定工伤的另一个硬性要求,也许立法者认为短时间内死亡才能确定与工作有必然联系,超出48小时之外死亡就与工作无关了,这样的立法逻辑难免让人们会吐槽:要死也要趁早,不要超出48小时。
我没有立法者的智慧和权力,但也能看出这样设计的明显缺憾,我相信肯定还有更为严谨的法律设计能把因工作劳累而发病的问题列入工伤范围,靠真实的病因确定工伤与否,而不是简单的从死亡时间推论是否为工伤!
按照现行的法律,女孩的死得不到工伤(工亡)待遇。但能由此否定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吗?众所周知:连续的高强度劳动会给你身体带来高负荷,可能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和伤害。为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延长工作时间规定,它要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规定里也有几个不容忽视的关键点:
一、加班问题必须要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没有工会的企业,要和劳动者协商。加班是劳资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是某一方单方说了算的。
二、一般情况下或者说大多数情况下,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三、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前提下,不得超过每天三小时。显然,你不能每天都属于特殊原因,每天都超过三小时!而且每月的加班时间总长不能超过36小时!
据说,拼多多部分员工加班到半夜两三点是常事,以正常的标准工时制时间下5点计算,加班到凌晨2点,每天要加班六、七个小时,显然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这样的加班强度真不是身体不好的人能够承受的。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时间性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有力的控制措施。法律虽然规定了行为违法性,却对违法性的行为没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这显然是中国劳工保护制度层面的一个重大缺陷!因为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时间规定强令员工加班,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只是廉价的加班费(甚至很多很多的企业连加班费都不好好给)!而并没有受到能令违法者记忆深刻的惩罚。这就必然导致有关加班时间的规定不过是一纸空文。
听闻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此事件拟对拼多多劳动用工情况予以调查,然而我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前景很难乐观。我们来看看我国现行对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的最直接法律依据《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中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即无论用人单位如何违法按住所排劳动者加班,所对应的惩罚措施只有三种:警告、责令改正、每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看到这个苍白数字,我并不感到好笑,我将非常理解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的尴尬,因为依据现在的劳资游戏规则,监察部门最多只能开出500元每人的罚单。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互联网大亨们如何能公然违背劳动法说出“996的上班制度是劳动者的福报”的言论来。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制裁则是法律规范有正常约束力的关键,一条法律规范不管假定和处理部分设计的如何完美,如果没有足以震慑、警戒违法者的制裁措施,它执行起来只能是一纸空文。中国有很多保护劳工工时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但现实的情况是企业根本就不重视这些游戏规则。因为它无论怎样强迫员工加班,最大的代价仅仅是支付加班费而已,顶多再加上那个每人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再看一组数据:中国人每年工作2000到2200个小时--远远高于美国人(1790个小时),荷兰人(1419个小时)、德国人(1371个小时)、日本人(1719个小时)。这组数据说明了什么?是我国劳动者最为勤劳还是我国劳动者工时保护相对薄弱 ?《中国日报》早在2012年就发表过社论,称“过劳死”在中国已成为事实,劳动法没有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就拼多多此次事件,新华社发表社论题为:“畸形加班现象必须遏制”!我相信这也是中国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共识。谁也不愿意过那种年轻时拿命换钱,年老时拿钱换命的日子。然则这篇微评所倡导的“遏制”靠什么呢?没有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我们拿什么来遏制住那些说“996工作制是劳动者的福报”的人奸笑呢?
35楼
所以,通俗的说“加班s也要s在公司”才会被认定工伤(工亡)!
32楼
很明显的事情是人社部还在想做四休休三,什么自由休息,但是现实是连双休,8小时工作制都不能执行,我们城市绝大多数单位都是单休,996是常态,法律什么时候才不能变成遮羞布、能够执行?
31楼
互联网企业的高强度加班早就是行业常态,996、007、886这些带有特殊意义隐晦词汇早已尽人皆知了
30楼
深有体会,谢谢
29楼
有道理
28楼
过劳死”在中国已成为事实,劳动法没有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27楼
法律虽然规定了行为违法性,却对违法性的行为没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这是一个一个重大缺陷
26楼
确实是这样
25楼
打卡学习
24楼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延长工作时间规定,在互联网公司用不上
23楼
不算工伤
22楼
收获很多
21楼
打卡
20楼
“谁也不愿意过那种年轻时拿命换钱,年老时拿钱换命的日子。”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的啊,不愿意和不去过那是两回事啊,现在更多的是年轻不拼,年老拿什么活的想法。如果真要说这个问题的话,那就要说的东西太多,这里应该更多的注意员工身体健康方面的监督,工作状态的监督上面下功夫, 一刀切的遏制不赞成。
18楼
有道理
17楼 蕊遴
来学习
16楼
收获很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