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杨某旷工三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8条规定为由,向其发函解除劳动关系,但其《规章制度》未经民 主程序制定。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杨某的诉求吗?
a: 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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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杨某入职某投资公司。2015年1月,公司未经民 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2019年12月2日,公司以杨某旷工三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8条规定为由,向其发函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以杨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而合法的制定程序则是规章制度得以适用的前提。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通过,同时进行公示,否则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便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注意提高法律意识,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来源:扬州中院
2楼
未经民 主程序制定,肯定无效。
但公司进行了公示并进行了学习培训、考试,制度还无效吗,同问题
@脱俗的蔷薇花:公司进行了公示并进行了学习培训、考试,签字确认视认同制度实施!同样公布实施,但是需要技巧些操作。
1楼
未经民 主程序制定,肯定无效。
但公司进行了公示并进行了学习培训、考试,制度还无效吗?
现实中就遇见这样的情况,单位想要开除哺乳期员工,于是制定员工手册,规定旷工2天解除,公司没几个人,一半亲戚,然后召集培训签到,公示。再没收电脑手机,不让哺乳期员工正常上班,员工因为公司的差别对待,正好赶上家里孩子几天没人带,就请假不批假,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我也想问这波操作合法嘛合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