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陈小姐的遭遇,广东法律服务网语音平台的王建东律师提供了如下法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规定,公司安排所有员工居家办公,而作为员工的陈小姐也接受了此安 排,即双方协商变更了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居家办公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6条“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之规定,陈小姐通过居家办公方式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该按正常劳动向其支付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
(三)退一步来说,用人单位在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薪资,但是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向员工说明情况,双方就调整薪资等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公司没有与陈小姐进行协商,便单方发出降薪通知,事后陈小姐对该降薪行为也未曾予以认可,因此公司强制降薪的行为不合法。
(四)最后,王律师建议陈小姐收集相应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公司强制降薪通知、工资证明等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