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李某岗位为财务会计,但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交由李某办理。期间,公司多次要求李某与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离职后以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后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
a:支持;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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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李某通过应聘入职某公司,岗位为财务会计。李某入职后该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交由李某办理。期间,公司经理多次安排李某让所有员工按照入职的时间签合同,也多次在公司微信群中通知所有没签合同的员工签合同和入职单,李某也看到了该通知。与此同时,该公司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放在李某的办公室保存。后李某主动离职,公司将李某的工资付清。李某离职后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入职后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的岗位虽然为财务会计, 但某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交由李某负责,某公司经理多次要求李某通知所有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亦明确表示立刻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安排,且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存放在其办公室。在此情况下,即使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不存在过错,反而李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其未能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条款。但若劳动者具有特殊身份,尤其是负有劳动合同签订、保管、工资薪酬核算等管理职责时,其劳动合同无论是未签订还是丢失,自身均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徐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