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公司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现金流极度紧张,通知员工放假并发放生活费。2020年4月,王某通知公司因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a:会支持;b:不会支持
————————————————————————————
简要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通知员工放假并发放生活费。2020年2月13日,公司在公告栏张贴《关于缓发放假人员部分生活费的征求意见函》及相应《通知》,载明因疫情影响,公司计划缓发部分生活费。2020年2月20日,公司按照通知中载明的数额发放1月的生活费。2020年3月,公司恢复发放正常数额的生活费。2020年4月7日,王某通知公司因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关系。4月10日公司回函,因受当地重大事故及疫情双重影响,公司现金流极度紧张,缓发的生活费将在2020年4月补发到位。公司正进行复产整改,并通知王某于2020年4月14日之前返岗。后公司补发了生活费差额。2020年4月17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受到疫情和事故的双重冲击下,依旧积极筹措资金发放生活费,后虽然有一个月的生活费未能足额支付,但是其进行了及时补发,可见用人单位并无拖欠生活费的主观恶意,故驳回王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虽然上述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被迫辞职的权利,但本案中用人单位遭受疫情及事故的双重打击故而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现金周转困难,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复工复产,并积极保证劳动者生活费的发放,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拖欠或克扣生活费、劳动报酬的恶意,客观上也弥补了行为的瑕疵,因此对劳动者的主张未予支持。
来源:徐州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