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生育请休产假,但因公司多次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并于梁某休产假次月暂停缴纳其生育保险,导致梁某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得知生育津贴不予发放。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
你认为仲裁院会支持梁某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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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梁某在某公司工作,因生育于2020年11月1日请产假至2021年3月8日。由于公司多次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于2020年12月份暂停缴纳生育保险费。梁某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得知生育津贴不予发放。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8546.05元。
审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此外,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本案中,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梁某的生育津贴应当由公司承担。梁某在产假期间,未领取生育津贴,公司应当视同梁某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遂裁决支持梁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现象较为普遍,女职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也时有发生。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了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所以,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妥善处理好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补偿关系,防止发生争议纠纷。
来源: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