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案例描述,不由得感慨,树大招风,像这种裁人、辞退员工的事情在很多中小型企业每天都在上演,又有谁去关注过呢?又有几个员工组团到劳动局闹的呢?大部分都是只要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乖乖离职的。在展开案例话题之前,来摆个故事张三在的企业属于服务行业,员工大概100人左右,有三家门店,每个门店员工30人左右,在生意做得很红火的时候,老板都会准时发工资,发奖金,发提成,但是疫情突然到来,居家隔离了一段时间,好不容易可以开店营业,可是顾客人数少得可怜,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员工已经有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奖金和业绩提成更不可能发,员工开始各种抱怨,组团找老板讨要工资,可是老板一直以生意不好,没钱为由,拖欠员工工资,接下来的日子里,出现房东上门讨要房租,供货商上门讨要货款,老板干脆躲了起来。张三找到我,问我该怎么办,我给她指明了方向,叫她和同事一起组团,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看完案例描述,不由得感慨,树大招风,像这种裁人、辞退员工的事情在很多中小型企业每天都在上演,又有谁去关注过呢?又有几个员工组团到劳动局闹的呢?大部分都是只要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乖乖离职的。
在展开案例话题之前,来摆个故事
张三在的企业属于服务行业,员工大概100人左右,有三家门店,每个门店员工30人左右,在生意做得很红火的时候,老板都会准时发工资,发奖金,发提成,但是疫情突然到来,居家隔离了一段时间,好不容易可以开店营业,可是顾客人数少得可怜,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员工已经有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奖金和业绩提成更不可能发,员工开始各种抱怨,组团找老板讨要工资,可是老板一直以生意不好,没钱为由,拖欠员工工资,接下来的日子里,出现房东上门讨要房租,供货商上门讨要货款,老板干脆躲了起来。
张三找到我,问我该怎么办,我给她指明了方向,叫她和同事一起组团,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第一:由于某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要求解决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合计多少元,第二:要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3个月工资,合计多少元,第三:要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3个月奖金和提成,合计多少元。
还告诉她提交哪些资料,结果她们按照我的指导,提交了相应的资料以及仲裁申请书到劳动局,劳动局接到她们的申请以后,先进行调节,到公司了解情况,核实情况属实,老板答应三天内付清她们的工资,奖金和提成,可是三天后,还是没有兑现,她们到劳动局反应情况,劳动仲裁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们,那么就等着开庭吧。
接下来的日子里她们经过劳动仲裁,又经过一审再到二审,弄得精疲力竭,最终拿到了自己的工资,奖金、提成。但是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因为老板已经无力支付,她们也选择了放弃。
从这个案例中,你可以看出,原本属于自己的工资,自己的业绩提成、自己的奖金,却要经历长达差不多半年的讨薪之路,才艰辛的拿到手,如果没有文化,估计连自己的薪水都讨要不回来。所以实践告诉我们一个真理,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但仍有不少企业仍然在法律边缘试探,作为劳动者的你,要学会自我保护,最起码自己的薪水要拿到手吧,而不是白白的跟着别人干。不过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求职者在面对企业拖欠薪水达三个月以上甚至半年以上,还仍然选择忍耐,讲句实话,如果企业哪天倒闭,你讨要自己的薪水,都变得很艰难。
话题扯得有点远,下面我们进入今天的话题,先来看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是可以裁减人员的,但需要走正规程序,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其实员工也并不是那么的不讲理,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真的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只要企业召集全公司会议,让员工看到企业的确是遇到了困难,只要结清员工的工资,很多员工都会愿意离开,当然也不乏个别刺头员工,在公司面对困难时,还要想着争取其他利益,这样的员工,就只能让其折腾去了,就算折腾到最后,企业支付不起,你又能如何?
所以企业在面对任何变动时,请学会尊重员工,得到员工的理解,好聚好散,而不是硬邦邦的发个通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样只会挑起员工的反抗情绪,最后把事情弄得一团糟。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是不能依照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如果企业都开不下去了,老板都发不了工资了,他们留下来又能如何谋生呢?所以这个时候,只能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了,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让对方离岗前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果是职业病的,协助对方申报工伤,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评上了等级的,协助对方,申请领到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在孕期的如果已怀孕有七八个月,那么给予一点补助,让对方自己缴纳社保,这样孩子出生,能领到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对于产期的,只要孩子出生,出院后,就可以及时指导对方去申领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对于哺乳期的,如果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已经领完,公司也经营不下去了,一般跟对方说清楚,结清工资,员工都会自觉离开。至于那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都经营不下去了,没钱发工资了,相信他也不会继续待下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出现第四十一条情形,除了第一款规定外,其他三款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要走正规法律程序。
当然了,案例中出现922名员工组团走上了维&权之路,那么至于结局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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