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败诉率基本上90%以上本篇文章总字数达到2800多字,请大家耐心看完,看完之后,立即收藏或者打印下来,张贴在自己的记事本上,随时拿出来复习!为何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败诉率基本上90%以上呢?是因为你hr做的这些材料,能否经得起仲裁院或者法院法官的推敲?很多hr会有疑问,我们都是参加了很多劳动法规的课程啊,学习了很多操作技巧,才去操作的啊?这里面,笔者想和各位hr伙伴理清一下仲裁院仲裁员、法院法官的审理思路:1、不管你在哪个平台听的课程,或者看的一些纠纷案件,不要被你看到的案件裁决结果所误导。什么意思呢?因为一旦你被案件裁决结果误导,要想改变你的认知,改变你的意识形态,会变得非常困难,非常困难(有可能用9头牛,都不能把你的理念拉回来)。笔者在不同的场合一直强调过,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细节与客观背景。各种授课老师给你找的案件,仅仅是一个案...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败诉率基本上90%以上
本篇文章总字数达到2800多字,请大家耐心看完,看完之后,立即收藏或者打印下来,张贴在自己的记事本上,随时拿出来复习!
为何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败诉率基本上90%以上呢?是因为你hr做的这些材料,能否经得起仲裁院或者法院法官的推敲?
很多hr会有疑问,我们都是参加了很多劳动法规的课程啊,学习了很多操作技巧,才去操作的啊?
这里面,笔者想和各位hr伙伴理清一下仲裁院仲裁员、法院法官的审理思路:
1、不管你在哪个平台听的课程,或者看的一些纠纷案件,不要被你看到的案件裁决结果所误导。
什么意思呢?因为一旦你被案件裁决结果误导,要想改变你的认知,改变你的意识形态,会变得非常困难,非常困难(有可能用9头牛,都不能把你的理念拉回来)。
笔者在不同的场合一直强调过,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细节与客观背景。各种授课老师给你找的案件,仅仅是一个案件罢了,和你要解决的问题,可能不是同一个类型。
如果大家对这块工作思路有疑问的,可以学习一下《如何学好劳动法规,做好风险防范》(https://www.hrloo.com/course/course_main?id=5602),这个课程在老师的“微课”频道。这个视频里面讲了什么内容呢?主要讲了几个细节:
(1)为什么学了很多课程(自学、听课),实际运用效果却比较差?比如此次打卡话题中的小米科技,被裁定败诉。
(2)什么叫合法解除?什么叫违法解除?作为hr的话(不管你做hr哪个段位),如果工作了3-4年,甚至5-8年以后,如果你还不知道什么叫合法解除?什么叫违法解除?那你赶紧去听听笔者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如何学好劳动法规,做好风险防范》(https://www.hrloo.com/course/course_main?id=5602)。
(3)什么叫法律依据?什么叫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其实也可以叫客观事实。但是这个客观事实,仲裁员、法院法官他们知道吗?他们不知道,他们作为第三方司法执法机构,谁知道你公司内部发生了什么?
那么一旦发生官司或者纠纷,就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那么作为第三方执法机构,他们只相信客观证据,而不是凭你嘴巴的“一面之词”。
(4)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前面第三个内容说了,如果发生官司或者纠纷,就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你提供的各项书面材料,必须要和客观事实是符合的,而且要符合法律依据。
可能各位hr就会“郁闷”了,我们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怎么就不符合法律依据了呢?笔者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请问各位hr伙伴,你现在所在的公司,不管你是做hr经理,还是主管,还是专员,或者这个人事工作由行政部、办公室负责的(即没有标配人力资源部这个部门),你们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吗?
其次,你们公司制定的岗位说明书上面,关于这个岗位的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是所有员工都都能完成90%以上吗?比如说,销售顾问、销售代表,这个岗位应该比较通用,也比较好实施绩效考核要求,因为他是做销售的。
那么,请问你们制定的所谓的“绩效考核”方案,能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完成90%以上吗?如果你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不能做到这个一点,那可能就存在“法律”瑕疵。
再次,就算90%以上大部分公司做不了,毕竟销售有很多环节是不可控的,那么你们制定的绩效方案符合第一个提醒内容吗?即你们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吗?
2、他们的审理思路就是,只要有一个瑕疵流程或环节,不符合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客观事实,那么败诉风险就会增加。
3、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企业、员工双方需对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其中有一方不认可的,整个证据的法律效力就要打折扣。
综上可以知晓,小米为何败诉了吧?原因就是这个,什么意思呢?可能各位hr伙伴还有疑问。还是没看懂,笔者再把信息补充一下,大家就会明白。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么这个法条应该怎么使用才算合法的呢?或者说,法律程序是合法的。
结合小米科技的案例,我们去分析一下这个法条的应用,在讲具体应用之前,笔者这里把打卡话题中的内容复制过来【不是为了凑字数,没有那个必要】,这样子大家会更好地去理解:
1、期间小米公司主张何某绩效考核分数较低,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各位hr伙伴们,请大家“睁大”眼睛看清楚啊,笔者这里讲干货了。
(1)小米科技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并不能证明何某不胜任工作。
(2)绩效考核分数较低,仅仅就是绩效考核分数较低,也并不能证明何某不胜任工作。
(3)你做的绩效考核方案,仅仅是人力资源6大模块里的“绩效管理”模块,属于人力资源工作用语,非法律用语,而“不能胜任工作”属于法律用语,他们之间是不能划分“等号”的。
各位hr伙伴们,你们看到的所有视频课件,或者其它途径参加自学劳动风险防范的,是不是都是得到这样一个工作建议:“要想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就必须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人家老师上课的时候,将这个观点说错了吗?没有。
换做笔者这里给大家提供工作建议,还是这个建议:要想举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还是要和绩效考核进行关联。
但是各位hr伙伴们,不要忘记了,仅仅是要求你关联,但是关联到什么程度,才算“不胜任工作”,这个才是重点啊!!!
不知道其它老师有没有和你们说清楚这个细节,或者说,你自己在自学的时候,有没有摸清楚这个门道:关联到什么程度,才算“不胜任工作”?
2、小米科技与何某签订了《绩效改进计划》,约定具体改进目标和衡量标准,以及未达标的后果。
(1)《绩效改进计划》不能作为“调岗”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作为“培训”的法律依据。
因此小米科技即使签订了这个《绩效改进计划》,等于说没有任何法律作用,或者说这个工作做了,等于没做。法律效力为“零”。
各位hr伙伴们,你们是不是也在用这个《绩效改进计划》?如果用的话,基本上起不到证明不胜任工作的作用。
(2)要想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证据,就必须经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那么作为hr来讲,你是用了调岗,还是培训?这两个程序,你必须二选一,那你选择了哪个呢?
如果你听到的用工风险防范的课程,或者你自学过程中,你对这个二选一的理解是,使用培训这个流程进行操作的话,那么不好意思,笔者这里直接告诉你,你错了。如果你一旦选择“培训”这个环节,你的企业打起官司来,就会出现10000%败诉的概率,公司败诉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不用去怀疑。
各位hr伙伴又有疑问了?为何呢?是因为你做的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6大模块里的“培训”,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培训,也就是说hr6大模块里的“培训”不等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里的培训。
(3)综上可以知晓,在40条第二款这个规定里面,你要想有一线的胜诉概率,作为hr来讲,你就得选择“调岗”这个思路,从实操角度去理解,基本上没得选。
3、小米告知何某改进计划不达标,属于经培训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
(1)通过前面一条信息,我们可以知晓,《绩效改进计划》不属于培训,既然不属于培训范畴,那么你做的这个材料,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2)其次,何某改进计划不达标,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和前面第1条的内容一样,绩效分数低,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4、最后一个环节就是“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个也是需要你企业提供证据证明的。如果你企业没有十足的把握,这个环节举证证明,就可能把你企业“打趴下”。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只要你企业作出辞退的决定,所有证据都是由你企业进行举证的,你企业不仅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而且还要举证证明你们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整个流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前文说的几个要素,小米败诉就不足为奇了,说明小米科技的hr在处理员工关系这个环节,还需要加强学习。我们其它企业的hr,也要强化自己的学习意识,否则以你的解除思路去解除,基本上就是败诉,和小米结局一样,没有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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